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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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,為使人民法院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,請求對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“公民享有姓名權,有權決定、使用和依照規(guī)定改變自己的姓名”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“子女可以隨父姓,可以隨母姓”的規(guī)定作法律解釋,明確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如何適用法律。
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上述規(guī)定的含義,認為: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。公民行使姓名權屬于民事活動,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還應當遵守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(guī)定,即應當尊重社會公德,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。在中華傳統(tǒng)文化中,“姓名”中的“姓”,即姓氏,體現(xiàn)著血緣傳承、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(tǒng),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。公民原則上隨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華傳統(tǒng)文化和倫理觀念,符合絕大多數(shù)公民的意愿和實際做法。同時,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,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。基于此,對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、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解釋如下:
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。公民行使姓名權,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,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。
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:
?。ㄒ唬┻x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;
(二)因由法定扶養(yǎng)人以外的人扶養(yǎng)而選取扶養(yǎng)人姓氏;
?。ㄈ┯胁贿`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。
少數(shù)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(tǒng)和風俗習慣。
現(xiàn)予公告。